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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宣传教育专委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03 15:42:58   浏览量 :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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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宣传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教育专委会)。

第二条宣传教育专委会的宗旨是:组织领导会员单位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

第三条宣传教育专委会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宣传教育专委会由理事单位分管宣教工作的分管领导为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宣传教育专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银协中保协制定的《银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教育培训规划,建立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三)做好信息宣传工作,拓宽对外宣传的渠道,建立联络联盟宣传平台;

(四)承担教育培训和各类文体、业务活动及比赛的审核;

(五)组织银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和监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培训;

(六)组织专业培训、研讨、考察和经验交流;

(七)做好外出培训成立临时党小组事宜;

(八)根据协会需要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

(九)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宣传教育专委会成员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宣传教育专委会设主任单位一个。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专委会成员单位由若干名委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如因工作需要,经宣传教育专委会审议通过可调整委员会名额。宣传教育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会员银行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会员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共同担任。

第七条主任单位职责:

(一)召开宣传教育工作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协调并实施宣传教育专委会工作;

(三)审定宣传教育专委会年度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修改、审定宣传教育专委会工作规则。

第八条专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具体职责:

(一)负责宣传教育专委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二)组织落实宣传教育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承办宣传教育专委会议案、决议、纪要、公文等日常工作;

(四)宣传教育专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宣传教育专委会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宣传教育专委会主任单位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宣传教育专委会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授权参与表决。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同弃权。

第五章 管理与自律惩戒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与海西银保监分局、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的联系及同业间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则或宣传教育专委会决议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经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宣传教育专委会调查核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自律惩戒,同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其上级单位和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

(一)在银行保险同业和社会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轻微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协调或督促改正;

(2)责令违规会员单位限期改正;

(3)同业通报批评;

(4)同业警告。

(二)在银行保险同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节恶劣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提请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给予同业公开谴责;

(2)暂停其表决权1年;

(3)报请海西银保监分局处理。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宣传教育专委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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